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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号。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9月2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4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民主街卉香路路口处时,与前方顺行的孙某某骑行的三轮车相撞,致孙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打电话报警。经乙醇检验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0mg/100ml。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希盈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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