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镇**村**号。2020年4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19时许,驾驶鲁******小型轿车,沿莱阳市发埠路由南北行至莱阳市南汪格庄村路口南处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撞上驾驶手扶拖拉机在前顺行的迟某某,致迟某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28日死亡,手扶拖拉机上乘客刘某某受伤。经莱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莱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明军
检察官助理张勋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散页材料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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