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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9〕3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4199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厨师,户籍地蓬莱市**镇**村**号,现住址蓬莱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0日经我院批准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8月17日2时14分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蓬莱市**路由北向南行至蓬莱市**山庄北,与前顺行温某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驾乘正三轮摩托车人温某某、宋某某二人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李某某驾车逃逸,同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温某某因车祸后头部摔跌于路面,致颅脑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月20日死亡,宋某某所受之伤经鉴定属轻伤一级。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未保证安全、肇事逃逸,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喜浩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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