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二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8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朔城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朔州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0时20份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晋F****8号半挂牵引车、晋F****挂号鑫阳达牌半挂车,与丁某某无证驾驶自有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丁某某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丁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20年10月2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方家属对李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妮
检察官助理:赵若男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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