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3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潍坊市高新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二分局八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G*****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成巴高速公路成都至巴中方向行驶。当日16时30分许,行至成巴高速公路284KM+200M处时,该车侧滑碰撞推行由岳某某驾驶的陕A*****号小型轿车至中央隔离护栏上并碾压隔离护栏后又侧翻砸压陕A*****号小型轿车,向前滑行与道路右侧护栏发生碰撞后停于应急车道和客货车道内,造成岳某某死亡、李某某受伤,两车及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岳某某符合胸部遭受巨大钝性机械性暴力(如撞击、挤压等)致心脏挫伤导致心脏骤停合并创伤性窒息死亡。经认定: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岳某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报警并等候公安机关处理。2019年10月15日,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1张;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洲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先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90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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