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2********,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乡**村**组**号,现住常德市鼎城区西洞庭**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刑事拘留,8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0时25分许,王某某驾驶鄂******重型仓栅式货车沿S224线由北往南行至常德市**汽车站往南约500米处时,与同向行人谭某某发生碰撞,发生谭某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00时40分许,常德市**医院120接诊医生刘某某、护士黄某某到达现场后准备对躺在道路边上的谭某某进行救治时,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S224线由北往南行驶至此处,由于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且现场处置不当,导致无牌三轮摩托车与被害人刘某某、黄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黄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6月18日常德市政弘司法鉴定所常政弘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构成重伤二级。2019年7月8日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交警大队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某、黄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调解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7.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勇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9235****;丈夫陈某某联系电话1869235****。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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