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5时9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浙F58****重型厢式货车在平湖市**街道**路嘉兴****科技有限公司倒车驶入**路后,向南右转弯驶入**路时,与沿**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许某甲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许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平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额外补偿19.6万元,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归案经过、入所人员身份核查系统查询记录、酒精呼气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话单打印件、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GPS照片打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簿、证明、死亡证明、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琼微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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