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40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非党员,住河南省漯河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4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豫L****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平舆县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工业大道南段附近时,与前方吴某某指导着闫某某驾驶豫Q****学小型轿车承载着刘某某、张某某、李某乙发生追尾相撞,致使闫某某、张某某、李某乙受伤,刘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舆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李某甲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解剖)检验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2.证人吴某某、闫某某、李某乙、孙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页、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1张,照片14张;
5.鉴定意见;
6.视频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
2019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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