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住***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粤S.X****)途经本市**镇**寨**村**号对出路段左转弯时,越野客车的左前轮碾压到蹲在路上的被害人戚某某(男,殁年6岁)的身体,造成戚某某受伤送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联系其丈夫,李某某的丈夫到场后驾驶上述越野客车送戚某某前往医院抢救,戚某某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李某某报警后,在医院被民警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戚某某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戚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李某某家属赔偿戚某某家属100万元,戚某某家属谅解了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案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冠华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保证人雷某某,联系电话135********。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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