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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二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5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司机,现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路**(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源县**镇**村**号)。2019年12月20日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鄂FJ1****号牌轻型厢式货车从丰顺县留隍镇沿233省道往梅州市梅县方向行驶,18时21分行至233省道潘田镇松柏村路段超车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何某甲发生碰撞,造成何某甲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何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何某甲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李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何某乙的证言;3、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邱友萍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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