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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一部刑诉〔2020〕Z25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098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住高州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粤K53****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在信宜市区中兴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中兴大道与迎宾大道十字交叉路口,在横过公路由东往南左转弯时,与在迎宾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吴某甲驾驶的粤KKX197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上的乘客梁**受伤及吴某甲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15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李某甲在事发后留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派员到场处置。经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预付款收据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吴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梁**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8.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和1人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莹

检察官助理:林强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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