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8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9月2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9日下午0l时03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粵 L8****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P****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沿X216线南博罗县龙溪街道方向往园洲镇方向行驶。行驶至X216线14KM+860M(博罗县龙园大道马嘶村路段),在未充分观察道路情况下越过黄线进行超车,为避让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与陈某某驾驶的粤SA****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同时与对向行驶的由吴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电话报警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归案,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招群
检察官助理 谢 言
2021年0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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