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房。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12时2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粤AN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本市黄埔区黄埔东路中心护栏以南第四条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黄埔区黄埔东路大同街西16米处时,遇被害人陈某甲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因被告人李某某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越线碰刮到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致被害人陈某甲倒地后被其驾驶的上述车辆碾压头部,造成陈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上述车辆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系符合头颅严重损毁伤死亡,其损伤交通事故可以形成。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与其所在的公司广州**物流有限公司向被害人陈某甲家属赔偿人民币1398800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照片、立破案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凭证等物证、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朱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现场监控像及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海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3523****、1591454****(保证人陈某乙,联系电话1881886****)。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 (含光盘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穗埔检刑量建﹝2020﹞72 号《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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