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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乡**村**村民组**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岭**岭村某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被逮捕;于2020年5月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3时40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鄂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269省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269省道15KM+800M处(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基岭大岭村路段)时将车辆驶出道路并将车停靠在路旁空地处,随后驶上道路左转弯掉头过程中,与沿269省道由西往东行驶由曹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曹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李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曹某辉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丝瑶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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