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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1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26195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清远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323国道554公里+400米路段打算转弯时,没有避让由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粤R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直行车辆,与王某某车辆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因没有携带手机,在案发地附近借手机报警。被害人王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18日死亡。经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斯迪

检察官助理:罗哲妍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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