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租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区**大道**段**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3月2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6日,该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5日早上,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川XA****号小型轿车从广安城区出发,沿省道304线往前锋城区方向行驶,6时40分许行驶至前锋区境内省道304线113KM+700M路段处,与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王某某(被害人)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后救治无效死亡,川XA****号小型轿车及道路中隔离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等笔录;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和拨打救护电话,在现场等待交通警察和医护人员的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松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安市广安区家中。
2案卷2册。
3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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