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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岭,住广东省中山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2月14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悬挂车牌号为粤T3****的灰色丰田牌小型轿车以时速为81km/h速度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五丰村路段(106国道下行2378公里0米)时,适遇被害人黄某某行至人行横道内由西往东方向横过106国道,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粤T3****小型轿车与行人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倒地并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系本次交通事故所致其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某无事故责任。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李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2020年12月17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中山市**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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