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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5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悬挂粤A6****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经查为假牌)搭载被害人刘某某沿118省道北侧路面由东往西行驶至118省道上行67公里399米(花都区花东镇高架桥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倒地,造成刘某某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8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刘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刘某某家属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秋

2020年812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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