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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6时17分,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桂A****6的小型轿车,沿广西宾阳县宾州镇金城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金玉酒店附近路段,碰撞正在道路上扫地的环卫工人郑某某,造成郑某某当场死亡和桂A****6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逸,后于当日8时30分在东环路的城建龙腾学府小区门前路段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宾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依法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达277.06mg/ml。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管行政措施凭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韦某某、黎某某、蒋某某、戴某某、陆某某、某某丙的询问笔录;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鉴定、车辆行驶速度鉴定、乙醇含量鉴定、死亡原因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李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凯斌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正卷125页、副卷51页。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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