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平南县思旺镇镇东村大菜畲屯39号。2020年2月15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并交平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为桂R****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平南县思旺镇镇南小学往思旺镇镇东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平南县思旺镇镇南村路段时,与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车牌为桂R****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陈新龙、陈雨晴)会车时,因被告人李某某驾车未靠右行驶,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对被害人陈某甲尸体进行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型致颅脑损伤死亡。平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事故调查后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甲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摩托车照片等资料;2.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勘察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当驾驶两轮摩托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爱萍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以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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