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219**********,汉族,大专文化,*********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家庭住址:**省**市***区*****号********号,现租住**县**镇**大道**村**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己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晚,欧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德保县**镇**路口附近路段发生自翻,并卧躺在公路上。当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P*****号轿车由**县往**县方向行驶,行至该路段时,碾压卧躺在公路上的欧某某,并拖行至**镇**村*屯路口,造成欧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辆逃逸。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德保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陆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指认照片;
4、视听资料;
5、鉴定意见;
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洪普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邦成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三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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