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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原桂林市**集团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住灵川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7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经我院决定,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7时16分许,桂林市**有限公司灵川分公司驾驶员、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桂C****8号、302路大型普通客车沿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五里店路与七星路交叉口右转弯进入五里店路时,遇被害人白某某沿事发路口西口处人行横道由北往南横过,大型普通客车右前部与白某某刮碰,造成白某某倒地后,大型普通客车右前轮碾压白某某,造成白某某当场死亡,车辆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之后,李某某立即使用移动电话拨打“110”、“120”及公司电话,在现场等候,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在此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2020年2月27日,桂林市**集团有限公司代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261390元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人、机动车证件、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收条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交通事故调解记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李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受案登记表、手机通话记录、荣誉证书、村委会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送达回执;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及车辆辨认笔录、被告人抽血照片;6.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注意观察道路动态情况且遇行人按照交通信号绿灯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恒

检察官助理:林晨予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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