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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250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贵港市港南区**号**栋**室,住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15时许1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桂B****3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贵港市覃塘区往贵港市区方向行驶,至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西环立交桥南侧匝道路段,在从机动车道通过机非分隔绿化带缺口右转进入非机动车道往南侧匝道方向行驶过程中,因未注意观察路况,致使其驾驶的货车车头右侧与陈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车尾发生刮碰,致陈某某被碾压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上述二轮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理。2019年11月8日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车辆抵押借款合同、车辆管理合同、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收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出诊记录单、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汇总单、入院死亡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港市华宝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尸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春伟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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