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县**乡后**村**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A8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323线由赖村往大宁街方向行驶,当日9时15分,该车行驶至国道323线640公里加350米路段时车辆失控驶过左侧道路,与对向行驶由廖某甲驾驶的桂J3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廖某乙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廖某甲受伤、廖某乙当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学成
检察官助理:张青梅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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