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暂住广西荔浦县**镇**村**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向值班律师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早上,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桂G****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县道645线由金秀县城方向往桐木镇方向行驶,于当日7时行驶至1km+500m处时,碰撞对行走在路边的何某甲、谢某某二人,造成被害人何某甲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谢某某轻伤一级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认定由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查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医院材料、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认罪认罚声明书等;2.证人证言:何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被害人何某甲死亡原因、谢某某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及时打电话向110抢救伤者,且打120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同时,被告人李某某积极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海丽
助理检察官:姚燕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讯问笔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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