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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12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川FC****小型轿车搭乘吉某某沿德阳市旌阳区德孝路由德阳向孝泉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孝泉镇五会村路段时,与被害人封某某相撞,造成封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经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0月20日,封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封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事发后,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施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覃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侯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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