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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镇**村**号,捕前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街道**。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6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PV2****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从甲街道方向往乙街道方向行驶,途经大亚湾**大道**路段右转弯进入辅道时,与由被害人陆某某驾驶从甲街道方向往乙街道方向行驶在辅道上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辆损坏,陆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2019年7月18日,大亚湾区事故中队对此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全部过错,无证据证明陆某某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陆某某系生前因交通事故损伤致腰椎断裂合并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120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被害人家属支付全部赔偿保险金额131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家属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人李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国煌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街道**,联系电话:13433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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