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18〕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住岐山县****号楼*单元**楼B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5月9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陕C*****哈弗牌小型桥车,沿104省道(西宝公路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87公里处超车时,与对向由东向西刘某某(男,51岁)驾驶的无号劲隆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施救伤者后逃离现场,2018年5月9日7时到案。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5月16日李某某一方给被害方赔偿4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王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一款二项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及车辆受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一款之规定,肇事后逃离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权建林
2018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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