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2424195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昔阳县公安局乐平派出所,现住**县**路**号。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10时40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晋K****0“五菱”小型普通客车,在由西向东行至安广线16km+600m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路右光**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外伤致光**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昔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玉海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县**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三柱,男,1951年3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242419510319001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昔阳县公安局乐平派出所,现住昔阳县新建南路38号。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三柱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10时40分,被告人李三柱驾驶晋KCS880“五菱”小型普通客车,在由西向东行至安广线16km+600m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路右光保娥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外伤致光保娥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昔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三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三柱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宇峰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三柱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三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三柱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三柱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三柱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三柱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玉海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昔阳县新建南路38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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