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3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杭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村**号。因赌博,于2015年12月1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1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AD6****的轻型封闭货车,沿杭州市萧山区**镇**村**村道由东往西行驶至事故地方向北右转弯时,与沿**村道由东向西行驶的由被害人周某甲驾驶的杭备4028***号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周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驾驶制动灯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且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所在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与被害人的丈夫、儿子达成赔偿125万的协议,其中65万元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放车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劳动合同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呼气酒精测试结果;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黄某某、许某甲、金某某、徐某某、周某乙、许某乙的证言,案发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吉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2册、检察卷1册
3、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检察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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