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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6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武威市凉州区****村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6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甘H****号灰色“华泰圣达”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凉州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高速武威**收费站出口向东50米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于某某发生碰撞,致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李某某拨打110、120并留在原地等待交警处理事故。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2020年1月3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2020年1月14日,经甘肃天辰司法鉴定所鉴定:甘H****号华泰圣达牌小型普通客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介于76.7km/h-78.7km/h之间。2020年1月17日,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李某某一次性赔偿于某某亲属死亡赔偿金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61万元整,于某某亲属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10、120并留在原地等待交警处理事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永红

2020年6月12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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