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71967********,汉族,文盲,劳务人员,住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陈某某,女,57岁(已死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江苏省丰县常店蒋庄路口处,碰撞推行人力三轮车的被害人陈某某,致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薇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