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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71967********,汉族,文盲,劳务人员,住山东省鱼台县******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陈某某,女,57岁(已死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江苏省丰县常店蒋庄路口处,碰撞推行人力三轮车的被害人陈某某,致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薇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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