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71********,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程度,南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住南通市开发区**小区****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因期限届满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孙某甲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李某某,听取被告人李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0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苏F5****重型普通货车,途经南通开发区振兴路营船港闸路路口,由东向南左转弯行驶的过程中,所驾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因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致所驾货车前部与被害人孙某甲由西向东直行的电动自行车左侧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孙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被害人孙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2月4日死亡。该起事故,被告人李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苏F5****重型普通货车制动不合格;被害人孙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让路人报警,并滞留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李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孙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喜双庆

检察官助理:石明娟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