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90********,汉族,大学文化,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昆山市**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镇**路**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使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6时59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苏EY****小型轿车沿昆山市开发区三巷路由东向西行驶,因过度疲劳致使车辆失控偏向道路左侧道,逆向驶入对向非机动车道,车辆前部分别撞击沿三巷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由被害人黄某甲骑行的自行车和被害人赵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造成黄某甲和赵某某倒地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黄某甲因医治无效于次月15日死亡,赵某某经鉴定构成轻伤。
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均取得了谅解。
2021年1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赔偿协议、谅解书等;
2.证人陈某某、汪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君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镇**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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