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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沿沭阳县沭城街道珠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豪园菜场南门西侧路段处,超车时刮碰同方向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张某某受伤,后张某某经沭阳县仁慈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沭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乔某某、孟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和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娟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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