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四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86********,汉族,江苏省通州区人,大专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通州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2019年11月21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赵某甲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赵某甲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苏F6****号小型轿车副驾驶位内载赵某甲于2019年08月18日14时40分许,沿G22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海门市三南路路口北侧地段时,因疏于观察路面情况,与前方同向由郭某某驾驶的苏A****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赵某甲死亡,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甲系大失血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且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赵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海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海门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卫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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