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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5时2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骑电动车沿淮安市淮阴区306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Km+350m处时,与同方向骑人力三轮车的姬某某(女,1943年**月**日出生,本案被害人)发生碰撞,致姬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姬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经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姬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抢救伤者,后在医院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除抢救等费用外,另行赔偿现金人民币8.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的物证(照片);

2.协调意见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2020]第1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介于其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及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伟

20201124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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