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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11981********,汉族,中专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住黄岛区******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转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BW****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B****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2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响水大桥北侧二百米交叉路口(位于灌南县田楼镇)时,撞击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方某某,致其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110、120,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属于自首。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伟涛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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