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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居民身份号码440721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江门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江门市江海区******2020年10月19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年12月4日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交由审查办理

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江海区******家中出发,沿**街往**路方向行驶,6时15分,行驶至******中学前段路时,刮碰前方行人谢某某,导致被害人谢某倒地受伤。事故造成被害人谢某受伤送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8月3日死亡、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抓获。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对前方行人注意不足,而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继发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伟乐

                            检察官助理 辛霓红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门市江海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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