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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12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984********,汉族,大专文化,江阴**钢铁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路**号**家园**幢**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区**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20时7分许,驾驶苏B****7小型轿车沿镇澄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申港街道东徐路交叉路口时,车辆前部撞到由北向南步行通过路口的行人陈某某(女,1974年7月生,安徽来安人),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受伤,经送江阴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7日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作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雯

                                    代理检察员:赵晓炜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路**号**家园**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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