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非**或**委员,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9月7日因交通肇事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17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2日05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沂水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镇**村路段,驶出道路西侧路外,将路外的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瞿某某 碰撞,造成瞿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李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某在医院向民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已赔偿瞿某某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667801****);
2、侦查卷宗三册附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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