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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行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PBW371小型轿车,沿沈丘县**镇**村至**村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村南十字路口时,与被害人陈某某由东向西驾驶的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陈某某重伤二级,王某某受伤,陈某某当场死亡,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陈某甲、朱某某、陈某乙等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有罪供述;

4.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认定书;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华丽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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