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宋曹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6时54分许,李某某驾驶冀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井元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元氏县向阳街道口处,与由北向南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后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失控,相撞在沿向阳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右转弯张某某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上,造成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事故经元氏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人员身份信息、驾驶证、行车证、户籍证明、道路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刘某某死亡鉴定、李某某酒精鉴定、张某某酒精鉴定;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导致一人死亡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祁兆芳

检察官助理:何彦萍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元氏县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