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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51974********,满族,小学文化务工,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定兴县********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4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严重超载驾驶冀FK****重型自卸货车,沿固安县外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柳泉镇杲小营村路口东侧时,与行人陈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陈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固安县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康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应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会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镇**村**区**号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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