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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尚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尚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3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9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19年5月30日被尚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尚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尚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22时许,李某某驾驶大众牌(冀GZ****)小型轿车,沿尚义县南壕堑镇平安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该车行驶至旧元件厂门前路段时,与坐卧在车行道内的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小型桥车受损一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李某某弃车离开现场,经尚义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10时许到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6月3日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547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王某某、王某甲、黄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超速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弃车逃离现场,于次日到公安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尚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秀珍

(院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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