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61962********,满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滦平县**镇**村**号,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交警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 日11时10分许,李某某驾驶冀H0565U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101线174KM+800M处,与相对方向蔡某某驾驶的冀H****E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驶入道路南侧边沟大翻,造成冀H****U号小型轿车乘车人王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崔某某及李某某受伤、两机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与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雪梅
检察官助理:万晓慧
(院印)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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