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110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街**巷**号,现住本村。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6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冀A*****面包车,沿藁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汪洋沟桥北侧时,与对向行驶的耿某某驾驶的冀A*****三轮汽车相撞,造成面包车乘车人李某乙当场死亡,李某甲以及面包车乘车人张某某、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的家属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谅解书、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耿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月
检察官助理:张 涛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石家庄市赵县**镇**村**街**巷**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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