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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在秦皇岛砼磊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北戴河新区**管理处**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6时23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C*****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10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抚宁区榆关镇政府路口直行通过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南左转的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经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冀C*****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

2书证:案件来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死亡原因、案发时车辆行驶速度以及接触部位等的鉴定意见;

6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验车笔录等;

7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少青

检察官助理:王佳玲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证货车一辆、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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