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河间市**乡**村,捕前住该村。于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肃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6时20分许,李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冀T5****号重型货车沿**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0KM+200M处(县界西侧路段)遇情况向右变更车道时,与右侧同方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剐并碾轧倒地的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静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逮捕,羁押于肃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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