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29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乡**村,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4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A*****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无繁线**村交叉路口时,与前方行人赵某某相撞,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冀A*****轻型厢式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行唐县交警大队研究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彦丽
检察官助理:袁余霞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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